近日,成都铁路公安局针对一起案件的“互殴”认定引发网络关注。5月2日,一女子发布视频称,当天其乘坐C6276次列车,途中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,并进行反击。她最终被警方罚款200元,对方则被罚500元。
5月7日,该女子再次发文称,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,坚持不和解。她在网上发博文表示,“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,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话,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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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,网友对“还手成了互殴”的认定感到不解,认为这对当事女子是不公平的,因为是熊孩子有过错在先,然后又是熊孩子的家长先动手,女子还手又何错之有,难道只能“打不还手,骂不还口”,那样岂不是太屈辱,也是助长不法人员的嚣张气焰?
什么情况下,被打还手会被界定为互殴?针对此事,头条号法律认证律师@以案普法 解读:
1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普通殴打行为,是否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?
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,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
也就是说,如果认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那就可以依据上述法条中规定的“过罚相当”原则不予处罚。
所以可以得出的结论是,普通的殴打行为纵使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,也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。
2、女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?
从女子在网上的发声来看,女子认为自己是后动手的一方,所以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。暂且不论女子是否客观公正的完全还原了案件事实全貌,因为在类似的案件中,双方都是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,具体的案件情况必须等官方的通报。
现仅结合女子阐述的案件事实,对女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做如下分析:
第一、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《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》中规定:对于故意以语言、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也就是说,如果女子在双方起口角的过程中,不断的用语言挑逗、刺激对方殴打自己,而后在对方殴打自己后,再予以反击,那么这种情况,也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。
比如最常见的,张三使用侮辱性语言,嘲笑、讽刺李四不敢打自己,甚至伸出头,直言李四不敢打自己就是.....,李四无奈先动手后,张三借机反击,那么张三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。
第二、要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行为。避免出现“和稀泥”“各打五十大板”的现象。
具体到本案中,如果双方对斗争的升级都具有过错,女子反击的行为,是出于报复、泄愤的目的,则认定互殴没有争议。
但反之,如果女子一直努力避免矛盾升级,反而是孩子父母不依不饶,女子的反击行为,根本上是为了保护自己,则属于正当防卫。
第三、正当防卫必须要求不法侵害现实存在,如果女子在挨了一巴掌后,孩子父母已经被控制,没有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,女子这时候上去殴打孩子父母,同样是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的。
综上,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,绝对不能简单的以谁先动手、谁后动手进行区分,而要结合全案进行综合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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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海报新闻编辑 沙斯媛 综合极目新闻、海报新闻、今日头条等)
原标题:什么情况下,被打还手会被界定为互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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